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余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异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见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违故。

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复异
 见时若能闻  即成多我体

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异。即见闻各异。受者亦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复云何。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若言别有取者。此应观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实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从诸大生  彼大无先住

释曰。彼能取性毕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决定。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别一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随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若无先住者  眼等亦应无

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应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正见舍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此中颂言。

 彼眼等先无  今后亦复无
 以三时无故  有性皆息灭

释曰。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胜义谛中即无分别。遣有性故。世俗谛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无相违。

观薪火品第十

复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为一性邪。为复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故颂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释曰。有所安立。此说毕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于火烧时此有薪之业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业非一性故。如陶师与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烧所烧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别。故下颂言。

 若薪异于火  离薪应有火

释曰。此中意者。若异法异性现事止息。即无能烧所烧。若火烧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此应思择。若无起时彼即无性。亦非无薪有火可见。若异于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是故无异。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

复次颂言。

 异即应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复无功  此业用相违

释曰。虽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烧故。

复次颂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违
 此如先所说  离薪别有火

释曰。若无其薪火常然者。此即无因。若尔离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发起者。彼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违。如是即无作业功用。有薪亦无因待起处。即所烧相业用无体。若谓烧时离火有薪。火不灭时异薪无体。若无有异。此岂无过。云何烧时中有其薪。若无所烧之薪异火有者。当火烧时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当知。薪无异性。此应思择。若言烧时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无异性。若谓烧时有薪。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异火即不到

释曰。与到相违故。如别物体。故下颂言。

 不到即不烧

释曰。譬如别薪。故下颂言。

 不烧即不灭

释曰。若薪尽即火灭。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颂言。

 不灭即常住

释曰。若自体常然者。如积土块。云何离火而有薪邪。以异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释曰。如是决定与到相违。若如是说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违之言。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离  薪火何能到

释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异性取其物体。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如石女儿。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说一性异性。物体有性此即成就。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释曰。能烧所烧二不可得。故下颂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释曰。此毕竟说。彼二先后俱无体故。此意即。是无相因待。若彼二法有异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无者。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复成

释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颂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释曰。火不因薪。彼无体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复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后可得。若此所得同时发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还成待

释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法。此应思察故下颂言。

 二法无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义云何。

复次颂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当何待

释曰。未成即无体。因待亦无体。故下颂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释曰。若自体有成复。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义不成。

复次颂言。

 二因成无体  无不因薪火

释曰。若不因薪。火应常然。故下颂言。

 因薪火亦无

释曰。先后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颂言。

 因火亦无薪

释曰。亦非烧时有薪。彼无体故。

复次毗世师言。有不见相极微之火。有业及业用。二法差别。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颂遣言。

 火不余处来

论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合。以差别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处各各差别。汝先说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合若离差别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性可得。生时如是果体作用。此中亦非先无差别。亦非法差别因。中间一分无体。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亦无坏其业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计灭有所得。即彼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彼余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体和合。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计着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着。又于无分位中着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应思择。如前已说。次下颂言。

 薪中亦无火

释曰。离火亦无差别因性。彼火因果无异性火故。此应思择。又复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无别异性薪从余处而来至火。亦非无火。故下颂言。

 余法亦复然  如去来品说

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烧所烧。若有所烧时。非无能烧。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若有能烧时。非无所烧。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薪火品第十之余

复次颂言。

 即薪而无火

释曰。遣一性故。

 异薪亦无火

释曰。薪火二法遣异性故。

 火中亦无薪  薪中亦无火

释曰。总遣异性故。此中薪火二法。一性异性俱不可见。如瓶非木。又如水中莲花。异性不成故。是故胜义谛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彼二法毕竟空故。

复次颂言。

 如说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

释曰。一性异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复次颂言。

 余诸法皆同

释曰。彼能取所取。非作者作业一性可着。亦非异性所取。离亦不生。若异性所取。即互不到。不到即不烧。不烧即不灭。不灭即是常。若法常住。彼即互相因待不成。若成不成二法。相因毕竟无体。若人计火从余方来。有其能取及所取者。此义不成。故下颂言。

 及彼瓶衣等

释曰。彼瓶衣等因果二法。同生不同。生能相所相。彼等所成。如非泥团即是其瓶。彼瓶果法有作用故。亦非异瓶别有果法作用所成。非彼二法互相因待。若成不成相因无体。此如是故。余处随应所说亦然。若胜义谛中无一异性。是故不应取着。

如有颂言。

 非受非不受  异复云何有
 如能取所取  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若人执有我  诸法有实性
 各各差别说  彼不解佛法

观生死品第十一

复有人言。胜义谛中亦有生死。何以故。如佛所言。生死长远。众生愚迷不知正法。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尽生死。乃作是言。汝诸苾刍。应如是学。以此证知。胜义谛中有其生死。

论者言。如佛所说。皆是方便世俗施设。非胜义谛。亦非不有生死而说。长时有法可尽。彼生死者众生所受。若如理修行。即能尽彼生死有性。此中先说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大牟尼所说  生死无先际

释曰。此义云何。所言生死者。即是无际。无际即无始。今此义者。无最上无先际。故言无际。又非有彼先际。故名无际。故下颂言。

 今此如是说  无先亦无后

释曰。先后义无体无自性故。如兔角等。应如是见。由如是故。中亦不可得说。非不有故。如兔角等。

复次颂言。

 若无有先后  中复云何有

释曰。生死无自性。彼云何有。故下颂言。

 是故此中无  先后共次第

释曰。此中应问。如所表示。无先后共。即次第不生。而何有众生受生老死。又云何修行。尽生死有性。此即不成。故颂答言。

 若使先有生  后有老死者
 不老死有生

释曰。若不离老死而有生者。应不离老而有死邪。故下颂言。

 后老死非理

释曰。若或异法有所成者。譬如牛马。异体应可同生。云何生不有死。又何不死有生。若生老死先有体者。即彼本来有其生死。

复次颂言。

 若使后有生  先有老死者
 彼所有老死  无生即无因

释曰。无因即无所依。无依即无生。无生即无相续有性。

复次颂言。

 无此生老死  亦无有先后
 老死亦复然  亦应与生共

释曰。此义云何。若言生时有其死者。以彼生灭二法无同时性。又复无因二俱不生。彼无性故。若或同生。又生老死无相待因性。

复次颂言。

 若不生即无  先后共次第
 云何戏论言  有生老死合

释曰。胜义谛中戏论不生故。

复次颂言。

 若诸法因果  能相及所相
 所受及受者  真实义如是

释曰。能知所知等一切法。先后共次第皆不和合。若先有果后有其因。果即无因。此即因有相违。若先有因后无果者。即因果不和合。若因果二法同时有者。如是决定彼因果性亦复无体。若已生若未生。二法相因俱无体故。能相所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非但说生死  先际不可得
 诸法亦复然  先际不可得

观苦品第十二

复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诸蕴苦所成性。如佛所言。略说五取蕴。由苦所得故。

论者言。此等所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何以故。此苦果故。此苦果者多种分别。

复次颂言。

 自作及他作  共作无因作

释曰。有一类人。欲令此苦各别系属。故下颂言。

 彼等于诸果  所作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苦若自作者  即不从缘成

释曰。若自作者。而彼诸法皆自体所成。非同生性故。若离自体即无对待因性。亦非同生可有。故下颂言。

 以有此蕴故  有未来五蕴

释曰。缘所成故。此中若法缘所成性。即无自作。此遣法自相。又复亦非他作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此五蕴  与未来蕴异
 于此彼蕴中  应有他作苦

释曰。今此五蕴与未来五蕴诸有所作。非此二法互有他性。何以故。灭与未生二无性故。此中亦非苦能作苦。自作他作。云何可成。

复次颂言。

 若人自作苦  离苦何有人
 云何自作中  离人而有苦

释曰。若复离蕴无所施设。彼复云何有苦可作。

复次颂言。

 若苦他人成  授与此人者
 他亦名自作  离苦何有苦

释曰。此非离苦而复有苦。苦无异故。

复次颂言。

 若他人作苦  离他何有苦
 亦非有作已  他能授于此

复次颂言。

 自作若不成  复何有他作
 若他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

释曰。或有人言。若人自作苦。即非他所成。应有他作邪。对此异意。故下颂言。

 苦不名自作  亦非他人作
 是故所作中  离苦人无体

释曰。今此如是。非有所作。亦非有苦。若以彼苦自作苦者。即自所作。道理相违。是故此说以无有人何有他作。彼无性故。若复他无自体。是中云何他能作苦。若人自体不生。即无所有。他体不生。即无他作。是故无有他能作苦。若或自他二法共作苦者。亦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自他作  即有共作苦
 今无自他共  无因亦非理

如有颂言。

 他相若自作  他相此无因
 此若有自因  何有无因作

释曰。胜义谛中苦无体故。

复次颂言。

 非但说于苦  四种俱不有

释曰。此复云何。色等亦然。故下颂言。

 外诸法皆同  四种俱不有

释曰。色非自体作故。彼能作所作。若有若无。皆非所作。若有能作。即所作无体。无即非能作。云何无中计有我作。此即着于能作。亦非他法。成已复成色法作用。是中亦非他性可成。今此所说。若从缘生。彼即无有异法可得。亦非自他缘法不生。又一切法非无因故。由是胜义谛中。色等诸法体不可得。

观行品第十三

前品所说破色等蕴。此即亦有对治相违。何以故。如佛所言。诸苾刍。汝等应当如实了知。色是无常。乃至识法亦是无常。以此文证。有色等蕴。

论者言。此世俗谛增上所说。非胜义谛。故有颂言。

 若彼虚妄法  是世俗有为
 无妄涅槃法  即是胜义谛

释曰。此虚妄者。是邪智境界。愚人不实。于虚诳法无分位中。计色有性。

复次颂言。

 彼虚妄法者  诸行妄取故

释曰。此即无所得相违。故下颂言。

 即彼虚妄法  是中何所取

释曰。无所有故。譬如兔角。虚妄之法而不和合。是故虚妄法者。虽有所说皆是虚妄。故佛世尊广为开示。普尽一切若根若随烦恼所知二障等法。皆悉是空。使令除断即彼空性离二边故。此中所说诸虚妄法。决定皆是世俗谛有。若虚妄法。于胜义谛中。如乾闼婆城。又或虚妄法者。虽复所说是中亦非妄法可有。故佛世尊诸有所说。悉无相违。若言诸法不有。即是证成自性空义。遣妄执故。

复次颂言。

 诸法无自性  见有异性故

释曰。若见有法变异之性。彼即无我。无我即无常。无常即不有。如是所说。是为虚妄。此法如是。故下颂言。

 无性法亦无  一切法空故

释曰。虽说诸法皆空。即彼诸法犹如空花。亦非有彼无自性法。又或无所成故。

复次颂言。

 若法无自性  法云何有异

释曰。若法有异。自性亦异。若彼诸法无自性者。即不和合。是故若见诸法各各自性有别异者。云何不说此为虚妄。故下颂言。

 若法有自性  亦复何有异

释曰。若其无者。即无法可有异性和合。计有性者。即堕过失。此复云何。

复次颂言。

 若诸法即异  无异法可有
 现住法若异  后变异不成

释曰。若后异者。譬如老作老相。此即自比量相违。

或有人言。若不离自体有法可异者。乳应即成酪。若尔即有因一向过失。

复次颂言。

 若法即有异  乳应即成酪

释曰。亦非离彼滋味气势报体等法。乳即成酪。以缘性故。又复亦非异乳有酪。此即于第二时有一向过失。故下颂言。

 若或异于乳  云何得成酪

释曰。亦非异乳有酪可得。此即不堕一向过失。是故无有异法可见。有即虚妄。何以故。自性空故。胜义谛中。亦无少分不空之法对待空法而有所成。

复次颂言。

 若有不空法  即应有空法
 无少不空法  何得有其空

释曰。因不成故。此中非有空法可说。今此如是证成。世尊所说空义。如其所说。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遣有故说空  令出离诸见
 若或见有空  诸佛所不化

释曰。此即遣诸空执。诸佛世尊所说无疑。何况有异。若欲有其空者。此乃于法自性有所取着。此中亦非有性可取。应当舍离。若或于空有所取者。此即边执。彼有执者无异方便。应知此等佛所不化。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