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染法染者品第六
复次有异宗言。于胜义谛中诸界处等性与无性有所知解。由彼杂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着染法故。行自损害行他损害行俱损害。如是乃至痴者着于痴法。其义亦然。
论者言。此中非无杂染道理。虽有如幻。谓以无实染等体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说。非胜义谛。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为先有邪。为后有邪。为染者染法俱时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颂言。
若先有染者 后有其染法
云何离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释曰。此说毕竟应知此义遮其所离。若染法无体。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无果有果成熟。其义可见。若离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应别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尔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后起染。此义显明。如果成熟。若有爱境即染法成。若无爱境云何有染。应当止遣安立过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后起染法。
故颂遣言。
有染者复染 云何当可得
释曰。所依染法无体性故。如已成熟。复次颂言。
若有若无染 染者亦复然
释曰。若先有染者后有染法。即一切处。如染法体。是故先无染者道理。
令为证成此义。是故颂言。
染者先有染 离染者染成
释曰。染法若无爱体可作。是中其或见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异宗言。离彼染者别有染法。离彼染法染者可立。
论者言。若离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后有染者即离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无爱境能成染法道理。以爱境后有故。由如是故。若离自性别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尔即非爱境能成染法。以爱境居后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岂非过邪。亦非先有染法后成染者。
复次颂言。
有染复染者 亦云何当得
问曰。或离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对待过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颂答言。
如是若同生 亦复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当云何用
释曰。谓以染法染者二相离性互有所违。若法未生二俱无性。若法已生所作无体。但由爱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爱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问曰。彼染法染者为一性可合邪。为异性合邪。
故颂答言。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释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极成。此中应知。是提婆达多起染。不复为彼提婆达多染者之因。彼若说合。此非道理。
复次异性亦不可合。故颂遣言。
异性若有合 云何当可得
释曰。异法异性若有合者。彼即相违而非一处。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后当止遣。
复次颂言。
若一性可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言合者。同体为义。凡一性者即是因义。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说提婆达多。合义应见。是故无一性因。可合道理。虽于一性因无合可成。然若止其合义。应知有过。
复次颂言。
异性若有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中所说。譬如瓶衣。彼等异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异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对待过失。异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异性亦应得合。此岂无过。
复次颂言。
若异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释曰。此中说合。无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别别自体。即无别法为所成义。是中亦无所成可得。故知异性无有诠表。若计异性得有合者。
故颂遣言。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体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应得合
释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说得成各各体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义分别二法各各自体令成其合论中言或者。此说合义。若起分别时虚无果利。彼等自体无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无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复次颂言。
异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复欲成其异
释曰。合性不成。彼义极成。一法异性合不可得。异性极成不成合义。故无染法染者二法同时。或复次第异性可生。亦复更互相离性故。由是此中无合道理。今此观察如汝意欲。何等异性次第可起。或复同时。
今为证成此义。故颂遣言。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释曰。此中云何。所谓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诸法亦然。
◎
◎观有为品第七之一
复次或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贪等诸杂染法。以有为故。譬如眼等。
论者言。若如是说。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胜义谛中若有眼等。应有生等有为诸相。若其无者。如兔角等。亦应有彼有为诸相。是故有为诸相。于胜义谛中决定不成。云何生等有为诸相而可成立。
此中应问。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为耶。是无为耶。二俱不然。
故颂答言。
若生是有为 即应有三相
释曰。譬如能相。此中有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为诸相。此中所说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生是无为 不作有为相
释曰。如是所成应当遮遣安立过失。何以故。无为自体亦无性故。譬如灭法。此如是决定。有如是过失。如是住与无常。余法亦然。皆同生法。
论者言。相者即是理法执持为性。如是所说。云何生等为复相离。有彼业用而可转耶。或不离耶。
复次颂言。
生等三法离 即无相业用
释曰。云何生等有为诸法次第可转。若法体未生。即住灭二法不能为彼作有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无所诠表。若法自体毕竟已灭。即能相无体故无生住二法。以彼灭法自无性故。已生即无住。无住即无生灭亦无性。若言无常随逐住法。即不能作有为之相。
故百论颂言。
住何有灭相 无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后不复应有
若常有无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后即不有常
无常与住同 若有其体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颂意如是。若有为法不相离者。云何以一物体于一时中而得和合。
故颂遣言。
不于一时中 生住灭和合
释曰。以互相违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种因性一时可生。或复次第所作得成。
论者言。此复云何。或复于彼有体中得耶。或离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体得者。非于有体中有实体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别有其因。若或无体。此即亦无同生可有。是故体中无有如是决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复云何次第可成。
复次颂言。
生住灭诸相 别有有为相
有即是无穷 无即非有为
释曰。若离生等别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异法可立。如是乃有无穷之过。有为无为之相故非和合。
复次犊子部师言。生等诸法虽是有为。云何可说为无穷耶。
彼宗颂言。
生生之所生 唯生于本生
本生之所生 复生于生生
此颂意者。诸法生时并法自体。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异灭诸法具足。此如是法无有差别。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无别法本生所生还生生生。如是乃生诸余法等。此即不堕无穷之过。
论者言。如是所说皆非道理。
故颂破言。
若谓是生生 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次颂破言。
若谓是本生 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又复有言。生生生时。即当能生。以无别故。
次颂破言。
若谓生生时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释曰。生生若未生。生时即无体。无体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无力能即无诠表。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六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有为品第七之二
又复有言。我宗有别道理。令彼生法离无穷过。故彼宗颂言。
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他
彼生法亦然 自生复生他
论者言。作如此说。亦非道理。以无照故。若有暗冥即有所照。故颂破言。
灯中自无暗 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 无暗即无照
释曰。今此观察若无有暗。是故灯不自照。亦不照他。
复次颂言。
无少处可照 是灯何能照
生亦无少分 生法可成就
又复有言。彼灯生时即可照邪。
论者言。若灯生时亦不能照。以先分位无暗可破。若彼有暗即有所破。如是乃说。灯能自照。亦复照他。今此所说云何灯不到暗而能破暗。若不到者。故颂遣言。
云何灯生时 而能破于暗
彼灯初生时 不能及于暗
释曰。灯初生时。无有性故。若或俱时。又无分位。若灯不到暗能破暗者。
复次颂言。
灯若不到暗 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 应破一切暗
释曰。同法若不到。差别因无体。譬如磁石。力能差别无决定因。此说亦非有其力能。先有所成故。如彼磁石所成皆遍。是法生时无所诠表。力能无体故。此复云何。
复次颂言。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他者
暗亦于自他 暗蔽定无疑
释曰。此非所乐自所作处有相违故。灯亦复然。此非所乐。灯以照明为所成性。若灯与暗相违。灯即可成自照照他。无复别异所作性故。暗以暗蔽所成其性。若暗与明相违。暗即亦应自暗暗他。如是安立非有此义。如瓶等色现可见故。
此中应问。所言生法自生。为未生生。为已生生。
故颂答言。
生法若未生 自体不能生
释曰。未生无体。故不能生。若其无者。如兔角等。因性不生故。
复次颂言。
生法若已生 生已复何生
释曰。若法已生还复生者。此义应知。如其作已。不复更作。是故生已何复有生。由此应知必无生法自生道理。若从他生。其义亦然。若生时生者。离已生未生。别无生时可得。
复次颂言。
非已生未生 生时亦不生
或有人言。彼生时者。少分已生少分未生。如是中间无别有体。
论者言。若彼生法相离之性。或有少分而可生者。如是余法亦然可生。是中云何有所生耶。若一切法有所生者。如是谛观非今所说。岂有生时而可得耶。以彼生时无分位故。又一切法自体无分位可成。如是应知。若无生时。云何有彼生法可得。
复次毗婆沙师言。有未来法体生向现在。故有生时可生。
论者言。云何生时先有法体生向现在。有何异法说生时耶。此中无有少法。云何有其生法自体。以彼生法先无所得自体无性故。云何如是有所成耶。若复现转之法常不离自相。此说相违。若于过去未来转者。又非道理。若别异可生者。彼牛生时亦应有马。无此道理。若无少法以未来体生向现在。所说生时此即相违。由如是故。生时不生。已生法不生。若生已复生。彼即无体可生。以无自性故无。即如兔角无有生故。
复次颂言。
去未去去时 前品此已说
释曰。此诸所说前已广明。
复次五顶子人言。若法实无生性。云何因法而得显明。
论者言。彼等决定所说。此皆止遣。此中应知。不显明时因亦不离。亦复云何有其不离。此说显明。是故去未去去时。前品已广说。若或诸法有所离者。即成麁重前不实因。亦非如是先有所生。亦非离因别有法体。以有所离故。
有异人言。有果可生。由自因和合故。或种子等和合因性物体功能及彼业用此无差别。若不生者。云何自生他生而得成耶。由如是故。彼一切果于一切时及一切处。皆有所生。
论者言。所言和合者。为一性耶。为异性耶。或已生未生或复生时。自因彼果有和合耶。此所计执于一切处皆非道理。谓已生未生各无有性。彼因果二先性不立。无所诠表有性无体。是故汝所说种子等和合。已生未生皆无所有。已生未生各无性故。若有种子等和合。即所立相违。无未生性可诠表故。若其无者。如兔角等。是故无果和合可有。云何生法当有所得。又有人言。生法不相离。此说为生时。故颂遣言。
若生时有生 彼生相已破
释曰。此非次第。此中云何若有若无亦有亦无。一切处离皆悉止遣。
又有人言。若此生法从缘生时。云何所生无道理耶。如名瓶生。瓶从缘生。如是生时乃有所成。
论者言。若彼生时决定有瓶。是瓶云何生已复生。彼瓶生时未有发起作用力故。是瓶云何别有生时别有生法而当得耶。且无瓶生之时。生已还有衣相可得。诸有所作若离所依。亦非道理。故颂遣言。
云何生时生 而说为缘起
释曰。诸外道等。以巧辩才说缘生法。彼自相违。佛说缘生不同一切外道知解故。佛为破彼巧辩才勤求所知。彼所知法于胜义谛中伺察无义。彼外道等诬谤因果起恶见根本。佛以善法方便化度。为令彼断不正见故。如佛所言。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是等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胜义谛者。
复次颂言。
若法众缘生 彼自性寂灭
释曰。此义离自性故。如契经说。佛言。大慧。诸法自性本来不生。然以和合一切性亦非无自性。
复次颂言。
是故生时生 如是皆寂灭
释曰。此无不和合对治过失。况复如是有所生耶。故前颂言。若法缘生自性寂灭。无复自性故。是故诸法。无实因缘发起所生及作用等。
又有人言。若法从缘生。可名生时耶。
故颂遣言。
若法未生时 如瓶等何有
缘法假和合 生已复何生
释曰。云何有体可生而无生时道理。谓所生非有故。譬如未生法。彼无自性。此说义成。
复次颂言。
若生时有生 是即有所生
诸生性如幻 此生复谁生
释曰。若法已生复有别异生者。生即无穷。是故决定无生法可作。亦非别有本生能生于生。
复次颂言。
若生已复生 是生即无穷
释曰此无未生。亦无本生。能生道理。
复次颂言。
若无生而生 法皆如是生
释曰。而彼生法亦然。何有意谓此生而为有生。真实理中无生可有。非意驰流谓一切有。
复次颂言。
有法不应生 无亦非道理
有无俱不然 前品此已说
释曰。证成前品云何生法而有所得。此中应问。灭时可有生法立耶。谓诸生相生已即坏。诸法坏性而同等故。
故颂答言。
若灭时有生 无体而可得
释曰。此中不应生灭同时。生时分位亦无有灭。
复次颂言。
若法不灭时 彼体不可得
释曰。如空花等。此中住法而非一向。有所住者。此说不成。
此中应问。为未住体住。为已住体住。为住时住耶。
故颂答言。
未住体不住 住不住相违
住住时不住 此复何有住
释曰。住者现在过去二法一处同时不生。是故无住。又离已住未住。住时无体。谓以胜义谛中无生法可得。从前广说。悉为证成无实生法。生法若无。云何有住。
复次颂言。
若灭时有住 彼无体可得
住灭二相违 住位中无灭
释曰。若说无灭时。彼体不可得。灭法随逐有为相故。若住时有灭。无此道理。此中所说。
复次颂言。
诸法于常时 皆有老死相
释曰。老者衰变前相。死者坏灭为义。谓以自体于一切时而常转易。若有生时。即无老死法成。后亦不得生法可成。如火无冷性。今所观察。
复次颂言。
而有何等法 离老死有住
此中应问。诸有住法。为自体住。为别有住法而成住耶。
故颂答言。
住不自相住 异住非道理
如生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复次如别颂言。
此住若未住 住体云何立
此住若已住 复何住可成
若已住更住 此住即无穷
若或无住住 法皆如是住
论者言。一切生法皆随顺说。若有灭处。即无生住。二法以相离性。彼不有故。如是生住灭法诸说皆然。
此中应问。所言灭者。为已灭灭耶。为灭时灭耶。
故颂答言。
已灭法不灭 未灭法灭空
释曰。云何是已灭法不灭。谓法灭已灭即无体。此中灭法彼不生故。如是亦然。灭时及未灭二俱有过。何以故。谓一切法。于胜义谛中止遣其生。
复次颂言。
彼灭时亦然 无生何有灭
释曰。生法既尔。何有住体。灭亦不可得。住灭二法。彼相违故。是故无住亦复无灭。彼无住者。住性离故。若除遣住法。灭法即成。是故无有诸物分位。如是亦无一切物体。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