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七

古吴蕅益沙门 智旭 汇释

○十三嫌骂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嫌骂。波逸提。

缘 沓婆摩罗子。知僧卧具及差僧食。慈地比丘于眼见耳不闻处。言其有爱恚怖痴。故制。后更于耳闻眼不见处。言其有爱恚怖痴。乃更结戒。

相 若面见讥嫌。若背面骂。了了。波逸提。不了了。突吉罗。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其人实有是事。恐后有悔。语令如法发露。及戏笑说。独说。梦说。错说。

善见律云。讥嫌被僧差人。波逸提。嫌余人。突吉罗。

○十四敷僧卧具不举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取僧绳床木床若卧具坐褥。露地敷。若教人敷。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波逸提。

缘 舍卫城有长者饭僧。十七群比丘。取僧坐具在露地敷而经行。望食时到。时到已。不收摄便赴食。僧坐具为风尘土坌。虫鸟啄坏。污秽不净故制。

释 绳床木床。各有五种。旋脚。直脚。曲脚。入陛。无脚。

相 初出门。波逸提。一足在门外。一足在门内。欲去而不去。还悔。一切突吉罗。若二人共一床。下座应收而去。下座谓上座当收。而上座不收。下座犯波逸提。复以非威仪。犯突吉罗。上座谓下座当收。而下座不收。上座犯波逸提。若二人不前后。俱不收。二俱波逸提。若余空绳床木床踞床几浴床。或卧具表里。或地敷。绳索。毳纻。放在露地。不收便去。突吉罗。敷僧卧具在露地。不收而入房坐思惟。突吉罗。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

善见律云。他人私物不举。突吉罗。

萨婆多论云。好持戒大沙弥。亦得付嘱之。

摩得勒伽云。自卧具不举。不使人举。突吉罗。

十诵律云。诸比丘食竟。有诸白衣即坐僧卧具床上。应待白衣食竟。若有病者不能久待。应去。随见者应举。若失户钩户钥。无举处。若八难中一一难起。不举无犯。

律摄云。有五种人。不堪嘱授。谓无惭愧。有仇隙。年衰老。身带病。未圆人。忆而不举。得本罪。若忘念者。但得恶作。凡是僧伽所有衣服。不将余物儭替。不合受用。其所替物。亦非疏破。若僧敷具有破穿处。应须缝补。若断坏者。应为连接。若不堪修补者。用充灯炷。或为拂帚。或斩和泥。用涂墙壁。填孔隙。令施福增。凡听法时。不应与苾刍尼及俗人求寂授学人相近而坐。有难缘者非犯。无夏者。不应共三夏者同座。一夏者。不得与四夏者同座。二夏以去。得共大三夏者同座。若白衣舍。处所迮时。虽邬波驮耶。同座非犯。不应一床二人同卧。有惭愧者无犯。若在行途。得大帔。中间衣隔。同卧非犯。若有施主以衣布地。延请法众愿为蹈者。或宝庄饰师子座上。以俗人衣敷设。应生愍念。作无常想。蹈坐非犯。若施主借僧褥席。应与。事了。应令送归。有污。应洗。若火烧寺。先出自己衣钵。次出常住赀财。令无力人一处看守。其火若盛。不应辄入。大水来漂。亦应准此。

○十五僧房不举卧具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于僧房中敷僧卧具。若自敷。若教人敷。若坐若卧。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波逸提。

缘 佛在祇桓。有客比丘语旧住。我在边僧房中敷卧具宿。后不语旧住便去。僧卧具烂坏虫啮。旧住久不见客比丘。到房看之。见已讥嫌。白佛结戒。

相 出界外。波逸提。一脚在界外等。突吉罗。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时还不久。及诸难缘等。

○十六强夺止宿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学。

若比丘。知先比丘住处。后来强于中间敷卧具止宿。念言。彼若嫌迮者。自当避我去。作如是因缘。非余。非威仪。波逸提。

缘 六群与十七群道路行。至无比丘住处。十七群语六群言。汝是我等上座。应先求住处。六群报言。汝等自去。我不求住处。十七群即往求住处。自敷卧具止宿。六群乃往语言。汝等起。当以大小次第止。十七群不允。即强敷卧具。十七群高声言。诸尊莫尔。少欲比丘闻而讥嫌。白佛结戒。于是比丘。不知先住处非先住处。后乃知是先住处。或有波逸提忏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无犯。

释 中间者。若头边。若脚边。若两胁边。

相 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宽广不相妨碍。若有亲旧教。若病倒系缚等。

僧祇律云。若住处少。一比丘当一柱间敷床褥。尼师坛覆上已。向二师或礼拜问讯。或受诵去。后比丘来。却先尼师坛。自敷尼师坛而坐。作细声呗。先住比丘来见已。作是念。谁能断他法。即持尼师坛去。是后比丘波逸提罪。坐禅。病。亦如是。若复来眠他床是上座者。应语言。长老不知世尊制戒那。若眠比丘是下座者。应诃责汝不善。不知戒相。云何后来眠他床上。若比丘。在他处经行者。见先比丘来。应避去。若夜眠时。虽振动寱语。不作扰乱意。无罪。

十诵律云。能敷者。波逸提。不能敷者。突吉罗。若为恼他故。闭户。开户。闭向。开向。然火。灭火。然灯。灭灯。梵呗。读经。说法。问难。随他不喜事作。一一波逸提。

○十七牵他出房戒。大乘同制。

若比丘。瞋他比丘。不喜僧房舍中。若自牵出。教他牵出。波逸提。

缘 亦起自六群牵十七群出。故制。

相 随所牵多少。随出户多少。一一波逸提。若持他物着户外。及闭他着户外。尽突吉罗。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无恚心。随次第出。若遣共宿至三夜未受戒人出。若破戒破见。乃至应摈等。

五分律云。若将其所不喜人来共房住。欲令自出。若出若不出。皆突吉罗。牵余四众出。突吉罗。尼牵比丘比丘尼出。波逸提。牵余三众出。突吉罗。若牵无惭愧人。若欲降伏弟子而牵出者。不犯。

律摄云。舍欲崩倒。牵出病人。不犯。若有苾刍是斗诤者。戒见轨式。多有亏违。如此之人。瞋而曳出。若无善心。亦得恶作。若于非僧房处曳出清净苾刍得恶作罪。若破戒人。大众应共驱出。若倚门。若抱柱。咸应斫去。并推出之。事殄息后。所斫截处。僧应修补。或门徒等。冀其惩恶。牵出房时。无犯然不应令出其住处。若无破戒罪。但难共语者。应为曳缰法而折伏之。仍遣智人就彼开谏。令其息恶而来忏谢(曳缰法。解现第六十四戒)。若于住处。龙蛇忽至。应弹指语曰。贤首。汝应远去。勿恼苾刍。若告已不去者。应持软物而罥去之。勿以毛绳等系。勿令伤损。于草丛处。安详解放。待入穴已。然后舍去。若弃蚤虱等。应于故布帛上。观时冷热而安置之。此若无者。应安壁隙柱孔。任其自活。

僧祇律云。若骆驼牛马在塔寺中。畏污坏塔寺。驱出者无罪。

○十八重阁坐脱脚床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若房。若重阁上。脱脚绳床木床。若坐若卧。波逸提。

缘 有比丘住重阁上。坐脱脚床。坐不安详。床脚下脱。打在下比丘。身伤血出。故制。

释 重阁者。立头不至上者是。

相 除脱脚床已。若在独坐床。或一板床。或浴床。一切突吉罗。比丘尼逸波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坐旋脚直脚曲脚无脚床。及阁有板覆等。

僧祇律云。阁下无人坐。无犯。

萨婆多论云。凡坐卧法一切安详。不审详者。必有所伤。兼坏威仪。

○十九虫水浇泥草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知水有虫。若自浇泥若草。若教人浇者。波逸提。

缘 阐陀起大屋。以虫水和泥。教人和。诸长者见而嫌责。故制。

相 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不知有虫。若虫大。以手触水令去。若漉水洒地。

五分律云。有虫水者。囊漉所得。肉眼所见。若有虫。有虫想。疑。皆波逸提。无虫。有虫想。疑。皆突吉罗。用有内外。内用者。饮食之属。外用者。浇灌浣濯洗浴之属。

十诵律云。随虫死。一一波逸提。

僧祗律云。若比丘营作房舍。须水。若池。若河。若井。漉取满器看。无虫然后用。若故有虫。当重囊漉谛观之。若故有虫至三重。若故有虫。当更作井。如前谛观。若故有虫当舍所营事至余处去。虫生无常。或先无今有。或今有后无。是故比丘日日谛观。无虫便用。

萨婆多论云。若三重作漉囊。故有虫者。此处不应住。

○二十覆房过三节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学。

若比丘。作大房舍户扉窗牖。及余庄饰具。指授覆苫齐二三节。若过波逸提。

缘 阐陀起大房。覆有余草。复更重覆。三犹不止。屋便摧破。诸居士见而嫌责。故制。

相 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

五分律云。若至第四重。若草。若瓦。若板覆。一一波逸提。方便及烧斫时。皆突吉罗。

根本律云。若是熟砖及以石木。或可施主欲得疾成。虽过重数。并皆无犯。

○二十一自往教尼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学。必若观机。知有大益。不犯。然在末法。尤宜慎重。

若比丘。僧不差。教戒比丘尼者。波逸提。

缘 佛在祇洹。大爱道请佛听诸比丘与尼教戒说法。佛敕阿难随次差上座往。时般陀尊者当往。而所诵惟一偈。三说已。三入第四禅。诸罗汉尼皆大欢喜。六群尼调戏讥嫌。于是尊者现通而去。时六群比丘自往教戒。不说正法。惟说一切世论。乃至笑儛跛行等。六群尼大欢喜。大爱道白佛。佛制僧中差教授尼人。白二羯磨。于是六群。即出界外更互相差。大爱道重白佛。佛制成就十法。然后得教授尼。戒律具足(一)。多闻诵二部戒利(二)。决断无疑(三)。善能说法(四)。族姓出家(五)。颜貌端正(六)。尼众见便欢喜(七)。堪任与尼众说法劝令欢喜(八)。不为佛出家而被法服犯重法(九)。满二十岁若过(十)。如此等可与尼教戒。遂结此戒。

根本律云。具七法者众应差教授尼。一持戒。二多闻。三住耆宿位。四善都城语。五不曾以身污尼。六于八他胜法善能分别。七于八尊重法能善解释。

释 教授者。八不可违法。百腊比丘尼。见初受戒比丘。当迎逆问讯礼拜请坐(一)。不得骂詈诃谤比丘(二)。不得举比丘罪。及遮他觅罪。遮说戒。遮自恣(三)。从众僧求授大戒(四)。若犯僧残。应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五)。于半月。当从僧中求教授人(六)。不应在无比丘处夏安居(七)。安居竟。应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见闻疑(八)。如此八事。应尊重恭敬赞叹尽形寿不应违。

相 非教授日。往说八不可违法。突吉罗。若僧差往。应克时到。尼亦克时迎。克时不到。突吉罗。

僧祇律云。教诫尼。不得从日没至明相未出。不得深猥处。不得露现处。当在不深不露处。若讲堂。若树下。不得十四日十五日月一日二日三日。应从四日至十三日往教诫。不得教诫不和合尼众。到已。应问尼僧和合不。若言和合。应遣使呼来。若不得来者。应与教诫欲。不得偏教诫。不得长语教诫。

五分律云。若不差教诫尼。语语波逸提。教诫余二女众。突吉罗。

善见律云。若不说八敬。先说余法。突吉罗。

十诵律云。比丘应诵尼戒。莫令忘失。何以故。诸女人喜忘。智慧散乱。我泥洹后。诸尼当从大僧问戒法。

附 五分律云。若比丘。僧不差。为教授故。入比丘尼住处。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比丘尼病。是名因缘。若僧不差。为教授故。入尼住处。随入多少。步步波逸提。若一脚入门。突吉罗(僧祇律亦有此戒。故并附此)。

○二十二教尼至暮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为僧差教授比丘尼。乃至日暮者。波逸提。

缘 难陀好音声(萨婆多论云。非佛弟难陀也)。为尼说法。听者乐闻。遂至日暮。尼出祇洹入城。城门已闭。即依城堑中宿。晨旦在前入城。诸长者谤为与比丘宿。故制。

相 除教授。若受经诵经等事至日暮。突吉罗。为余妇女受经等至日暮。突吉罗。不犯者。船济处说法。尼听。共贾客行夜说法。尼听。若至尼寺中说法。若说戒日来请教诫人。值说法便听。

律摄云。虽在时中。若诸尼立而不坐。或营务纷扰未息。或时有拘碍。而为说者。亦名非时。日暮日暮想等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若通夜说法。或寺门相近。或城门不闭。或同在城中。或尼众在白衣舍。此皆无犯。其教授尼人。一被差已。尽寿教授。不须差。

○二十三讥论教尼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语诸比丘作如是语。比丘为饮食故。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

缘 尼闻教授师来。半由旬迎。安处房舍。办饮食洗浴处。六群不为僧差。心生嫉妒。作如是言。故制。

相 说而了了。波逸提。不了了。突吉罗。余四众突吉罗。不犯者。其事实尔。乃至梦说错说等。

五分律云。若言为供养故。教诫比丘及余三众。突吉罗。若言比丘行十二头陀行。坐禅。诵经。作诸功德。皆为供养利故。语语突吉罗。

○二十四与非亲里尼衣戒。大乘不同学。然在未法。应须审慎。

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衣。除贸易。波逸提。

缘 舍卫城有一乞食比丘。威仪具足。时有尼见。便生善心。数请彼比丘。比丘不受。异时众僧分衣物。此比丘持衣分出祇桓门。见此尼来。即以与之。意彼不受。尼辄便受。比丘数数同人嫌责。故制。

相 余四众突吉罗。

五分律云。若与破戒邪见亲里尼衣。突吉罗。

根本律云。若亲。亲想。非亲。亲想。与衣无犯。若见遭难无衣服者与之。或因受戒而施。无犯。

萨婆多论云。与余二女众衣。同犯。

○二十五与非亲里尼作衣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作衣者。波逸提。

缘 迦留陀夷为一尼作衣。乃作男女行欲像。襞衣与之。语令不得披看。亦莫示人若白时到。当着此衣在尼僧后行。尼如其教。诸居士见而讥笑。大爱道问知其故。诸尼白诸比丘。转白世尊结戒。

相 余四众突吉罗。

五分律云。取衣时。突吉罗。割截时。染时。皆波逸提。缝时。针针波逸提。

○二十六与尼屏坐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与比丘尼在屏处坐者。波逸提。

缘 迦留陀夷。至偷兰难陀所。在门外共一处坐。居士讥嫌。故制。

释 屏处如不定法中说。

相 盲不聋。聋不盲。突吉罗。余四众突吉罗。不犯者。有伴。若行过卒倒地等。

五分律云。与余二女众屏处坐。亦波逸提。

律摄云。设余威仪。亦皆同犯。

○二十七与尼同行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学。

若比丘。与比丘尼期同一道行。从一村乃至一村。除异时。波逸提。异时者。与估客行。若疑畏怖时。是谓异时。

缘 六群与六群尼人间游行。居士嫌之。故制。于是道路卒相遇者。畏慎不敢共行。佛言。不期无犯。又众比丘及比丘尼。从舍卫国至毗舍离。以不得同行。诸尼在后。为贼所劫。故更开异时。

释 十诵律云。疑有二种。一疑失衣钵。二疑失粮食。若有疑者。尼之衣食。比丘应取持去。至安隐处应还。语言。姊妹。汝等随意。不得共行。

相 若与尼期行。乃至村间分齐处。随众多少。界多少。一一波逸提。空处行十里。波逸提。若减一村。减十里。若力便欲行。尽突吉罗。余四众突吉罗。不犯者。力势所持等。

僧祇律云。若共随车伴行。止息发去时。唤尼来。勿使不及伴。波逸提。若言去去。勿使失伴。无罪。乃至问路问檀越家。亦尔。

律摄云。地行为契。后遂乘空。现身共期。隐形而去。皆得恶作。乘船亦尔。

萨婆多论云。不期而偶共同道。当使相去不闻声处。若相闻已内。突吉罗。与余二女众期行。同犯。

十诵律云。若有王夫人共行。不犯。

附 律摄云。苾刍有仇隙者。不应共行。若有因缘须共行时。应忏摩已同去。凡涉路时。应为法语。勿出恶言。或为圣默然。勿令心散乱。若至天神祠庙。诵佛伽陀。弹指而进。苾刍不应供养天神。若路次暂止息处。或泉池取水之处。皆诵伽陀。其止宿处应诵三启。汲水绳索。亦应持行。若有机缘与尼同行。尼食苾刍应持。食时更相授与有病苾刍应共卑去。若人少者。尼亦助卑。若至村落。为觅医药。若乞食时。令人看物。持食来与。若尼有病。准此应知。

○二十八与尼同船戒。大乘同学。

若丘丘。与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除直渡者。波逸提。

缘 缘起同前。直渡者。有众比丘及尼欲度恒水。诸尼在后。暴雨水涨。船未还。日已暮。为贼所劫。故开。

相 期同船上水下水入船里。波逸提。一脚上船。方便欲入等。突吉罗。余四众突吉罗。不犯者。不共期。及被系等。

十诵律云。若欲直渡。为水漂去。不犯。

○二十九尼赞得食戒。大乘同制。是邪命故。

若比丘。知比丘尼赞叹教化因缘得食食。除檀越先有意者。波逸提。

缘 舍卫城有一居士。请舍利弗目犍连饭食。偷兰难陀谤为下贱人。赞提婆达等为龙中之龙。顷二人至。即言龙中之龙已至。居士嫌责偷兰难陀二人食已。还白佛。佛乃诃责提婆达等结戒。是后比丘不知有劝化。无劝化。佛言。不知无犯。又罗阅城有大长者。欲待梨师达至。供养众僧。后梨师达至城。有尼往语长者。因即设斋。梨师达恐犯戒。不受食。故更除檀越先有意者。

释 教化者。十二头陀行。乃至多闻。法师。持律。坐禅也。食者。从旦至中得食。

相 知尼赞叹得食食。咽咽波逸提。得余衬体衣灯油等。突吉罗。余四众突吉罗。

五分律云。以余四众赞叹因缘得食食。突吉罗。

萨婆多论云。若不曲赞功德。但说布施沙门福德甚大。食者无罪。

○三十妇女同行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与妇女共期同一道行。乃至村间。波逸提。

缘 有毗舍离女。嫁舍卫国人。与姑共诤。还诣本国。时阿那律从舍卫至毗舍离。彼妇女欲随行。尊者许之。夫主追至打尊者几死。尊者下道。静处加趺。入火光三昧。夫主待其定起。礼拜忏悔。尊者为说法而去。还告众僧。白佛结戒。不期无犯。因缘如前。

相 犯轻重如前。余四众突吉罗。

根本律云。若他遣女人引道。或迷于道路。女人为指授。无犯。

○三十一过受一食施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施一食处。无病比丘应一食。若过受者。波逸提。

缘 有无住处村。居士为比丘作住处。常供给饮食。止听一食。六群得美好饮食。复住第二宿。乃至于此数数食。居士讥嫌。故制。后舍利弗于彼处得病。恐犯此戒。扶病而去。病遂增剧。故更增无病之言。

释 十诵律云。病者。下至竹叶所伤。

相 丘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有心请留。及诸阻难等。

十诵律云。过一宿不食。突吉罗。余处宿是中食。波逸提。

○三十二展转食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学。

若比丘。展转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施衣时。是谓余时(根本律云。余时者。病时。作时。道行时。施衣时。此是时)。

缘 有沙[少/兔]婆罗门。以五百乘车。载满饮食。经冬涉夏随逐世尊。伺候空缺设供。而不得便。阿难为其白佛。佛听作饼粥供僧。时诸居士。闻佛听僧食粥及饼。皆大欢喜。有一少信大臣。见佛及僧大得供养。生福田想。办肥美饮食请僧。僧先食浓粥。不复能多食。大臣嫌之。罗阅城少信乐师。其事亦尔。佛乃结戒。于是诸病比丘。所请食处。无随病食及药。若有随病食及药。畏慎不敢食。佛听病比丘展转食。又一居士既请佛僧。复有居士亦请佛僧施食及衣。比丘畏慎白佛。佛听施衣时展转食。

释 浓粥者。以草画之不合不得食。展转食者。请也。请有二种。若僧次请。别请也。施衣时如舍堕中说。

相 若今日得多请食。应自受一请。余者当施于人如是施与言。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若不舍前请。受后请食。咽咽波逸提。若不舍后请。受前请食。咽咽突吉罗。不犯者。若请与非食。或食不足。或无请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处有前食后食。

十诵律云。病比丘若一请处不能饱。应受二请。若第二处不能饱。应受三请。若第三处不能饱。应受已渐渐食乃至日中。不应受第四请。

听节日数数食。

毗尼序云。阿难先受他请。时忘不忆。复同佛受波斯匿王请。以食着口。乃忆知有二请。不与他一请。不敢吐食。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为持戒故。佛知阿难心悔。告令心念与他便食。优波离问佛。余人亦得尔不。佛言。除五人。一坐禅人(专心在道故)。二独处(无人可对说故)。三远行(造次就路。容有忘念故。又或同根本部。许数数食故)。四长病。五饥饿时依亲里住。余悉不听。

摩得勒伽云。语比丘言。就此食。当为汝觅衣食。食不犯。语比丘。此间食。余处随意食。食不犯。

律摄云。若于一舍。或在寺中。或阿兰若。为求肥悦。或乐美食。而数食者。得恶作罪。若轻贱心。矫诈不食。亦得恶作。

○三十三别众食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学。

若比丘。别众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此是时。

缘 提婆达利养断绝。与五比丘俱。家家乞食。故制。

释 别众食者。若四人。若过四人。食者。饭麨干饼鱼肉。病者。下至脚跛躄。作衣施衣时如上。道行者。下至半由旬。乘船亦尔。沙门施食者。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

十诵律云。大众集者。极少八人。四旧比丘。四客比丘。

五分律云。若于界内别请四人以上。名别众食。若次请。不犯。

根本律云。别众食者。谓别别而食。

律摄云。别众者。谓不同处食。若四苾刍同一界内。下至一人不共同食。并名别众。此言食者。谓是正食。余食无犯。

辩 按此别众。凡有二义。一者别为众。如四分等所明。二者别于众。如律摄中所释。然则乞食不得四人同行。受请必须僧次差往。僧中净食。要打楗椎。请食私房。无缘不听。圣制昭然。不可越矣。

相 无因缘别众食。咽咽波逸提。有因缘不说者。突吉罗。比丘尼波逸提。

十诵律云。以二利故。遮别众食。一者随护檀越。以怜愍故。二者破诸恶欲比丘力势故。若三比丘别共一处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若道行乘船。昨日来。今日食。明日行。今日食。皆波逸提。

僧祇律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圆具。一未圆具。皆无犯。若以食送彼。乃至盐一匕与彼众处。食皆无犯。或施主言。但来入者。我皆与食。或施主别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与食。斯亦无过。

戒因缘经云。若比丘。众中不唱。私去会者犯堕。起自毗舍佉母别请五百僧。故制。凡欲别请大德人等。必须兼请僧伽。乃至众中若有一人随次受请。便不名别众也。

附 根本律云。有五因缘。早请食来在房中食。一是客新来。二将欲行去。三身婴病苦。四是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目得迦云。若检校人。应于斋食先取自分食之。无过。

○三十四过三钵受请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学。

若比丘。至白衣家。请比丘与饼麨饭。若比丘欲须者。当二三钵受。还至僧伽蓝中。应分与余比丘食。若比丘。无病。过两三钵受。持还至僧伽蓝中。不分与余比丘食者。波逸提。

缘 舍卫国大村女。嫁郁禅国。逸父母家。施比丘食。其夫呼还。因诸比丘尽取其食。方更办具。其夫已更取妇。又波罗柰城外。众商贾车伴共宿。有比丘于一信乐商贾处得食。展转告余比丘。乞令食尽。彼方更市粮食。诸伴先去。道路为贼所劫。故制。

相 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有病故受。乃至彼自送来。

十诵律云。过取。波逸提。出外见比丘不与者。突吉罗。

根本律云。若取他食时过四升半米饭分量已上。皆得堕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无犯。

律摄云。有五处不应乞食。谓唱令家。淫女家。酟酒家。王宫内。旃陀罗家。若知女人性多淫染。亦不从乞。恐生患故。若于非人及外道家过三钵取。咸得恶作。若即此座过三而食。或除饼麨。但将余物。或施主欢喜随意将去。并皆无犯。有三种虚损信施。一施主信心施持戒者。受已与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见者。受已与邪见人。三过量而受。不自啖食。乃至长受一掬之食。除其施主先有随意。如斯三事。并名虚损信施。当招恶报。

○三十五不作余食法戒。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学。

若比丘。足食竟。或时受请。不作余食法而食者。波逸提。

缘 世尊赞叹一食法。比丘奉行。体色枯悴。佛听一坐食乃至饱足。又听食饭麨等五种食令饱足。又听病比丘数数食。因弃余食。众鸟争鸣。又听瞻病人食残食。及听取所受食作余食法。又听诸比丘从彼处持食还。作余食法而食之。当作如是余食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此作余食法。彼应取少许食已。语言。我止。汝取食之。是名余食法。时舍卫国有一贪餮比丘。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便食之。故制。

释 有五种足食。知是饭(谓五正食也。余不名足食)。知持来(从人受也)。知遮(言不须也)。知威仪(行住坐卧四威仪皆得受食也)。知舍威仪(行者止。住者移步。坐者离座。卧者转侧身起。是名舍威仪)。十诵律云。以二利故。听受残食法(即作余食法也)。一者看病比丘因缘故。二者比丘有因缘食不足故。

相 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而食。咽咽波逸提。若已足食为他作余食法。若知他足食已。向之作余食法。若自手捉食作余食法。若置地作。若使净人作。若向净人作。若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若受他余食法。尽持去。皆不成。余食法。尽突吉罗。

僧祇律云。若作残食时。即于钵上碗中作残者。正得碗中名作残食。钵中食不名作。若碗中食汁流入钵中。得俱名残食。若并两钵求作残。前人止食一钵中食者。正一钵名作残食。若或饼或菜通覆横二钵上者。二俱得名作残食。余种种器亦尔。若比丘足食已。有大檀越。持种种饮食至。应问。有直月维那知事人未足食者。从彼作残食。若彼已足食。当从上座未足者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当合坐举至屏处作。若上座已足食。有客比丘来。应问彼若未足。即向彼作。若客已足食。僧应作方便。勿破檀越善心。或众中有大沙弥。将至戒场。与受具。教作残食法已。然后当食(五分律与此同)。

律摄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啖食。一饭。二麦豆饭。三麨。四肉。五饼。又五珂但尼。即可嚼食。谓根茎叶华果。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后食五啖食。无犯。若先食五啖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应知有五未足之言。谓授食时未即须者。应报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尽。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无且声。便是遮足。若未为足意。设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恶作罪。由言不称法故。若得余食。作法食者。自身乐住。施主得福。欲作法时。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刍。或虽已足。未离座者。对彼作法。彼若自未遮足。应取两三口食。若自足已。便不合食。应以手按而告之言。斯是汝物。随意食之。有五不成作余食法。一身在界内。对界外人。二不相及处。三在傍边。四在背后。五前人离座。翻此便成。若一人作法。设余人食。并皆无犯。若遮足已。作遮足想疑。不作余食法而吞咽者。便得堕罪。虽未遮足。为遮足想疑。俱得恶作。后二无犯。若北方果。及天神蕅。斯等难得之物。或复饥年。饮食难得。不作余食法食之。无犯。

证 毗尼母经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为施所堕。堕有二种。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纵逸。无善可记。二者与施转施。施不如法。因此二处。当堕三涂。应施者。若父母贫苦。应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归戒。不中施与。复有施处。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计其功劳。当酬作价。若过分与。为施所堕。施病者食。当作慈心。随所宜与之。若错误与食。为施所堕。婴儿。牢狱系人。怀妊者。当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报。诣僧坊乞者。若自有粮。不须施之。若无粮食。施之无咎。若比丘。不坐禅。不诵经。不营佛法僧事。受人施。为施所堕。若前人无此三业。知而转施。与者受者。皆为施所堕。宁吞铁丸而死。不以无戒食人信施。若足食已。更强食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应无度食也。

大般涅槃经云。若一切法无常苦无我。云何为食起身口意三种恶业。若为贪食。起三恶业。所得财物。众皆共言。后受苦果。无共分者。复观一切众生为饮食故。身心受苦。我当云何于是食中而生贪着。复次因于饮食身为增长。我今出家受戒修道为欲舍身。今贪此食。云何当得舍此身耶。如是观已。虽复受食。犹如旷野食其子肉。其心厌恶。都不甘乐。深观揣食。有如是过。次观触食。如被剥牛。为无量虫之所啑食。次观思食。如大火聚。识食。犹如三百[矛*赞]矛。若有比丘乞食。预作是念。愿得好者。愿必多得。亦愿速得。不名于食得厌离想。所修善法。日夜衰耗。不善之法。惭当增长。若欲乞食。先当愿言。令诸乞者悉得饱满。其施食者得无量福。我若得食。为疗毒身。修习善法。利益众生。作是愿时。所修善法。日夜增长。不善之法。惭当消灭。

○三十六使他犯余食法戒。大乘比丘同学。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已。若受请不作余食法。殷勤请与食。长老取是食。以是因缘非余。欲使他犯。波逸提。

缘 贪餮。比丘为他所诃。心怀恚恨。故令他犯。故制。

相 若彼受食。咽咽二俱波逸提。若彼不食。与者突吉罗。想疑等同上。不犯者。不知已足食。不令他犯。

○三十七非时食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非时受食食者。波逸提。

缘 迦留陀夷日暮乞食。一妊妇持食出门。值天雷电。暂见其面。怖称是鬼。即便堕身。恚言。沙门释子。宁自破腹。不应夜乞食。故制。

根本律云。十七众入城乞食。闻女人作可愧耻语。即忍饥不复巡家。有诸俗侣在园游宴。日时已过。持与饱食。邬波难陀问之。答曰。午前不得。中后不[(歹*又)/食]。岂我忍饥而取命过。佛闻诃责而制学处。

释 时者。明相出至日中。非时者。日中至明相未出。

相 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啖黑石蜜。病服吐下药。煮麦不令皮破。漉汁饮之。若喉中哯出还咽。

根本律云。非时。非时想。疑。皆堕罪。时非时想。疑。皆恶作罪。时。时想。非时。时想。不犯。

证 舍利弗问经云。舍利弗复白佛言。世尊。有诸檀越。造僧伽蓝。厚置资给。供来世僧。有似出家人。非时就典食者索食。与者食者。得何等罪。其本檀越。得何等福。佛言。非时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盗人。非时与者。亦破戒人。亦犯盗人。盗檀越物。非施主意。施主无福。以失物故。但有发心置立之善。舍利弗言。时受时食。食不尽者。非时复食。或有时受。至非时食复得福不。佛言。时食净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导师。其不净者。犹为破戒劫盗饿鬼。为罪窟宅。非时索者。以时非时。非时辄与。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恶魔。名三恶道破器癞病人。坏善果故。诸婆罗门。不非时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况我弟子知法行法。而当尔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非法之人。盗与盗受一团一撮片盐片酢。死堕燋肠地狱。吞热铁丸。从地狱出。生猪狗中。食诸不净。又生恶鸟。人怪其声。后生饿鬼。还伽蓝中。处都圊内。啖食粪秽。并百千万岁。更生人中。贫穷下贱。所可言说。人不信用。不如盗一人物。其罪尚轻。割夺多人福田故。断出世道故。

附 根本尼陀那云。有病苾刍。医令以水和麨。非时可食。佛言。有无齿牛食麦。后时便出。其粒仍全。用此为麨。非时应服。服犹不瘥。用生麦麨。多将水搅。以物滤之。然后应服。服犹不瘥。佛言。医人处方令服麨饮。若稠若团。随意应服。凡所有事。我为病人非时开者。于病瘥后。咸不应作。

百一羯磨云。有五种果。若时非时。若病无病。并随意食。一诃梨勒。此云天主持来。二毗醯勒。三庵摩勒。即岭南余甘子。形似槟榔。食之除风。四末粟者。即胡椒。五毕茇利。即蒟酱。

删补羯磨云。有渴病因缘。许受非时浆。谓果浆蜜浆等。澄如水色。以水渧净。受之。有风热病因缘。许受五种七日药。有诸病因缘。听受尽形寿药。谓一切咸苦酸辛不任食者。如姜椒之类乃至白术散丸汤膏之类。若非时浆不得留至明日。若七日药。不得畜至八日。

南海寄归云。牙中食在。舌上腻存。未将净水重漱已来。涎唾必须外弃。若日时过。更犯非时。

观水观时。是曰律师。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七

音义

音摘。迫也。

诗廉切。草覆屋也。

般陀

亦云娑伽陀。此翻继道。亦翻小路边生。

八他胜法

尼有八弃罪。于淫盗杀妄外。更加触八覆随四戒。具如尼戒中广明。

泥洹

即涅槃。此翻灭度。

音忌。亦音其。举也。俗作舁。读如异。并讹。

优波离

或云邬波离。此翻上首。以其持律。为众纲纪。或翻近执。佛为太子时。彼为亲近执事之臣。

音帖。贪食也。

维那

梵云羯磨陀那。此翻事知。亦翻悦众。维那二字。华梵双举。维是纲维。华言也。那是梵语。略去羯磨陀三字也。

北方果

北俱卢州自然粳等。

天神蕅

阿耨达池中之蕅也。

揣食

即抟食。亦名段食有形段故。

触食

前六识相应之触心所。对前境生喜乐。如观剧戏。终日不食而自饱等。又凉援诸触能滋养身。

思食

第六识相应之思心所。于可意境而生希望。意思资润。诸根增长。又思想饮食。令人不死。如小儿视梁上悬袋。及望梅止渴等。

识食

第八识执持之相。由前三食势分所资。令此识增胜。能持诸根大种故。又第七识执第八识为自内我。此是三界生因。名之为食。若入灭受想定。令第七识染分心心所灭不复执第八识为我。便于三界不得久住。故知识是食也。若约六道分别者。人畜具四食。段食显胜。鬼神欲天除段食。则具三食。触食显胜。禅天除段触二食。则具二食。思食显胜。无想四空并无间狱。除段触思三食。唯依识食而住。

作答切。啮也。

[矛*赞]

作管切。音缵。鋋也。鋋音禅。小矛也。

音谋。兵器如鋋而有三廉。

十七众

即十七群童子。最大者年十七。最小者年十二。共求出家。因呼为十七群比丘。

邬波难陀

即跋难陀也。

以浅切。音衍。

音清。溷也。厕也。至秽之处。宜常修治使清洁也。

音举。果也。似王瓜蔓。生子长大。苗为留藤。实似桑椹。皮黑肉白。食之辛香。今岭南人取其叶合槟榔食之。